四川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师德师风负面清单和失范行为处理办法》
作者:张永 日期:2019-12-20 浏览次数:4190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和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实施意见》精神,进一步推进学院师德师风建设工作,提升教职工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修养,强化师德师风监察监督,规范教职工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等工作和生活行为,根据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教师〔2014〕10号)、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川教〔2015〕61号)、《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教育部令第40号)等有关文件要求,结合学院《关于建立健全师德师风建设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川信职院党〔2018〕50号),制定本办法。

一、本制度适用于学院全体教职工,包括事业编制人员、非事业编制人员和各类聘用人员等。

二、负面清单范畴(禁止和限制行为)

(一)思想政治纪律方面

1.在公开场合或在网站、微博(群)、微信(群)、贴吧(群)、支付宝群、QQ(群)等各类社交媒体或互联网群组等平台上,散布违反宪法、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违背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危及意识形态安全的言论,或妄议党和国家大政方针,发布丑化党和国家及领导人形象、煽动影响社会稳定和谐的言论。

2.危害国家统一,伤害民族情感和国家尊严,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损害学校和学生合法权益。

3.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破坏民族团结,歧视、不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

4.违反保密制度,公开泄密。

5.在校园里传播宗教和组织宗教活动,传播低级庸俗文化,传播非法出版物。

6.宣传或参与封建迷信活动、邪教活动。

7.其他有损教师职业声誉,违反教师职业道德的言行。

(二)教育教学方面

1.在课堂教学、学术讲座、研讨会、论坛等活动中散布对抗中央、有损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论。

2.在课堂教学和科研活动中遭遇突发事件、学生安全面临危险时擅离职守、逃避职责。

3.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

4.讽刺、侮辱、歧视、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5.从事对学生身心健康成长有不良影响的活动。

6.未经学校批准,随意停课或调整教学计划。

7.违反考试(评卷)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影响考试(评卷)公平、公正的行为。

(三)学术道德方面

1.伪造学历、学位、资历、成果等。

2.违规使用科研经费,利用科研活动谋取不正当利益。

3.在科研工作中弄虚作假,抄袭剽窃、侵吞篡改他人学术成果和教育教学成果,伪造、拼凑、篡改科学研究实验数据、结论、注释或文献资料等学术失范和学术不端行为。

4.成果发表时署名不当或一稿多投,或重复发表自己的科研成果。

5.参与或与他人合谋隐匿学术劣迹或学术造假。

6.在职称评审、学位评定、考核奖惩、待遇贡献等活动中无中生有、捏造事实、提供虚假信息、恶意

7.组织或参与黄赌毒以及传销活动,包括利用网络从事这些活动。

(五)廉洁从教从业方面

1.在职称评审、学位评定、考核奖惩、待遇贡献等活动中无中生有、捏造事实、提供虚假信息、恶意诋毁他人。

2.在招生、考试、推优、入党、选拔学生干部、奖(助)学金评定、就业等工作中弄虚作假、索要贿赂、收取好处等徇私舞弊。

3.利用职务之便,让学生或家长给自己办私事,索要或收受学生及家长的土特产、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财物;参加由学生及家长支付费用的宴请、旅游、健身等休闲娱乐活动。

4.组织或者参与针对学生的经营性活动,贩卖学生信息或者从事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5.擅自向学生设立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

三、对师德师风失范行为的处理

(一)师德师风失范行为举报受理与调查处理机制

学院各党政职能部门、各系(部)等单位为师德师风失范行为案件举报受理单位和调查取证单位,党委教师工作部、纪检监察处、院工会等相关部门为复核单位,院纪委为监督单位。

1.受理单位接到群众举报或自行发现线索后,须在第一时间报告党委教师工作部和学院监察部门,并开展调查核实取证。

2.调查核实结束,受理单位将取证事实报党委教师工作部。

3.党委教师工作部联合纪检监察处、院工会等相关部门对举报案件进行复核,复核时须听取教职工本人陈述和申辩。

4.根据复核结果,党委教师工作部提出处理意见,上报学院。其中,失范行为人是党员的,由纪检部门提出党纪处分意见。属于学术范围的,征求院学术委员会鉴定意见。

5.分管(联系)院领导批准处理意见,或视案件严重程度,根据议事规则提交院长办公会或院党委会审议处理决定。

6.党委教师工作部会同有关部门执行处理决定。

7.处理材料存入个人人事档案。

8.教职工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向党委教师工作部递交书面申诉材料,提供新证据,由党委教师工作部牵头组织复查和答复。

(二)对教职工师德师风失范行为实行“一票否决”

对实施负面清单所列举行为的教职工,一经查实,取消当年度评优评先、职称评审、职务提升资格,并根据情节轻重,进行以下处理(学院有专门文件规定的,参照其规定作出),同时给予减发绩效工资处罚;

情节轻微或一般的,书面检查、约谈。情节一般但影响较大的,诫勉谈话、责令公开道歉、通报批评,当年度考核定为不合格。情节较重或影响重大的,岗位解聘,取消2年内参加学院工资晋级、职称评审、岗位聘用、干部选任、培训进修、评优奖励和申报项目等资格的处理;同时给予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或解除人事聘用关系);是中共党员的,还要给予党纪处分。情节严重或影响恶劣的,还须报请教育厅撤销其教师资格。涉嫌违法犯罪的,同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实行师德师风建设主体责任制和问责机制

师德师风建设坚持权责对等、分级负责、失责必问、问责必严的原则。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和部门(单位)是师德师风建设的主体责任单位,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负责对本部门(单位)教职工师德师风教育和考核督查职责。

对党总支(直属党支部)、部门(单位)责任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工作懈怠、放任自流,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职责权限和责任划分进行问责:

1.师德师风建设工作不到位;

2.师德师风失范问题排查发现不及时;

3.对已发现的师德师风失范行为处置不力、方式不当;

4.已作出的师德师风失范行为处理决定落实不到位、失范行为整改不彻底;

5.多次出现师德师风失范问题或因师德师风失范行为引起不良社会影响;

6.其它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问责方式为扣减本部门(单位)单位和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主要负责人的绩效津贴,并依据情节轻重,进行约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

五、本办法由党委教师工作部负责解释。